兄弟科技:更正公告2021-05-18
证券代码:002562 证券简称:兄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债券代码:128021 债券简称:兄弟转债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17日在《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收
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经核查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公
告内容出现错误,现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更正的具体内容如下:
A、对《2020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内容:
更正内容一
更正前:
九、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14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姓名 沈培强 顾海营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3、2
更正后:
九、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万元) 110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14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姓名 沈培强 顾海营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3、2
更正内容二:
更正前: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
诉讼(仲裁)基本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预 诉讼(仲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判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情况 (万元) 计负债 裁)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决执行情况
2020 年 5 月,公 2020-039
司收到浙江省高 《关于收
级人民法院的 到浙江省
《传票》与《应 高级人民
诉通知书》,嘉兴 法院<传
市中华化工有限 驳回上诉,维 票>的公
责任公司(以下 持原判。案件 本判决为终 2020 年 09 告》;
12,000 否 已判决
简称“中华化 受理费由中华 审判决。 月 17 日 2020-072
工”)因不服浙江 化工负担。 《关于收
省嘉兴市中级人 到浙江省
民法院的(2019) 高级人民
浙 04 民初 140 号 法院<民事
《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
提起上诉。 公告》
其他小额诉讼累 对公司利润无
263.83 否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计 重大影响
更正后: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诉讼(仲裁)基本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预 诉讼(仲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判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情况 (万元) 计负债 裁)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决执行情况
2020 年 5 月,公 2020-039
司收到浙江省高 《关于收
级人民法院的 到浙江省
《传票》与《应 高级人民
诉通知书》,嘉兴 法院<传
市中华化工有限 驳回上诉,维 票>的公
责任公司(以下 持原判。案件 本判决为终 2020 年 09 告》;
12,000 否 已判决
简称“中华化 受理费由中华 审判决。 月 17 日 2020-072
工”)因不服浙江 化工负担。 《关于收
省嘉兴市中级人 到浙江省
民法院的(2019) 高级人民
浙 04 民初 140 号 法院<民事
《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
提起上诉。 公告》
其他小额诉讼累 对公司利润无
400.24 否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计 重大影响
2
B、对《关于收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的更正内容
更正前:
二、本次《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被告: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联民村蔡家石桥3号
2、原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贵法,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
3、受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盈余分配款 33,426,800 元。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
付原告以 18,232,8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支付日止、15,194,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 LPR1.3 倍计算的损失。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更正后:
二、本次《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原告: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联民村蔡家石桥3号
2、被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贵法,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
3、受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盈余分配款 33,426,800 元。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
3
付原告以 18,232,8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支付日止、15,194,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 LPR1.3 倍计算的损失。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除上述更正外,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此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作,努
力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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