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沃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0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开
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
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机电力开展应收账款保
理业务。
独立董事:石桂峰、孙剑非、陶海荣
202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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