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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沃科技: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3-03-23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602,342,657.71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
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或“公司”)子公司中
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收到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
金租”)诉中机电力、涟水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水高传”)、
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传机电”)、廖恩荣、江苏
高传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传”)、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能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
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江锦路 60 号-96 号祝锦大厦 B 楼
13-22 层
     法定代表人:顾剑飞
     2.被告一: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 1765 号 153 室
     法定代表人:武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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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3.被告二:涟水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涟水县南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廖书奇
     4.被告三: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陶东路
     法定代表人:廖恩荣
     5.被告四:廖恩荣
     6.被告五:江苏高传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空港枢纽经济区飞天大道 69 号
     法定代表人:廖书奇
     7.被告六: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930 号 4 幢 213 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中机电力与涟水高传签署《涟水高传古淮河 100MW 风电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2018 年 5 月,华融金租与涟水高传,以及保证人高传机电、
廖恩荣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华融金租作为买受人、中机电力作为供应商、涟
水高传作为承租人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租赁物总价款为 60,000 万元;华融
金租与江苏高传、涟水高传签署《权利质押协议》;中国能源向华融金租出具《承
诺函》。原告认为其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
解除;
     2.判令被告一中机电力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标的物价款 480,000,000.00 元,并
赔偿原告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65,236,435.73 元(暂计至 2023 年 2 月 15
日;此后以 526,868,937.59 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
实际履行日止),以上合计 545,236,435.73 元;
     3. 判 令 被 告 二 连 水 高 传 赔 偿 原 告 因 合 同 解 除 给 原 告 造 成 的 损 失
545,236,435.73 元(暂计至 2023 年 2 月 15 日;此后以 526,868,937.59 元为基数,
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但原告从被告一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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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第二项的赔偿后,对被告二的相应金额债权消灭;
            4.判令被告三高传机电、被告四廖恩荣、被告六中国能源对原告第三项诉讼
       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五江苏高传持有的被告二链水高传 100%股权的折价、
       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在前述第三项诉讼请求之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一中机电力赔偿原告因被告一未全额开具符合约定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56,825,762.75 元;
            7.原告主张债权所支付的 100,000 元律师费、保全保险费 180,459.23 元,由
       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8.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受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诉讼一审程序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 条的标准,
       现将其他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序号                                                       涉及金额    案件受理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事由                               进展情况 结案日期
                                                           (元)        日期
                            张化机(苏
 1         司小香等       州)重装有限 侵权责任纠纷        1,793,236   2023.01   诉讼中     未结案
                              公司
 2     上海贵亨电力科技
                            中机电力      买卖合同纠纷    429,784.40   2023.03   仲裁中     未结案
           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
       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累计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结案
       或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
       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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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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