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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绿新: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11-29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进行了询问,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外投资等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2013 年 9 月财务报
表(未经审计)等资料综合评估后,认为,公司为浙江德美向中国工商银行桐乡支行、交
通银行嘉兴分行桐乡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本次浙江德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主要
是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票据额度等,这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融资能力及进一步增强经营能
力,该公司亦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故同意公司为浙江德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
8,500 万元提供担保(其中:中国工商银行桐乡支行 3,000 万元、交通银行嘉兴分行桐乡支行
5,500 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33,000 万元(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其
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 28,000 万元,实际担保额为 772.73 万元;公司对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总额为 5,000 万元,实际担保额为 1,668.74 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为 0.00 万元。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净资产的 17.17%。公司对
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 0.00 万元。实施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未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1.59%。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关注到,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格规范对外担保
行为,降低或有负债风险,希望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能继续保持现有的良好状态。




                                                 独立董事: 潘必兴、姚长辉、苟兴羽
                                                           2013 年 11 月 28 日
(此页无正文,仅作为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                 ——————             —————

    (潘必兴)                   (姚长辉)             (苟兴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