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新: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4-03-25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潘必兴、姚长辉和苟兴羽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检查,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宁波三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三润”)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宁波三润及其股东与公司无关联关系,该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偿还债务能力
较强;同时,宁波三润为公司供应商和客户,与公司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且宁波三润拟为本次担保
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故同意公司为宁波三润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
2、福建泰兴特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泰兴”)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福建泰兴有关财务报表(2013 年 9 月未经审计)等资料综合评估后,认为,公
司为福建泰兴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融资能力;本次福建泰兴申请的授信
额度将用于采购原材料,这也有利于该公司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增强经营能力;该公司亦为我公司控
股子公司,故同意公司为福建泰兴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提供担保;同时,
公司独立董事要求公司管理层,继续严格按照有关内控要求,管理好下属企业的资金使用,合理安排好
各项资金使用的进度,保证各下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3、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浙江德美有关财务报表(2013 年 9 月未经审计)等资料综合评估后,认为,公
司为浙江德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融资能力,也有利于该公司进一步增强
经营能力,
独立董事:潘必兴、姚长辉、苟兴羽
2014 年 3 月 24 日
(此页无正文,仅作为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有关
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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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必兴) (姚长辉) (苟兴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