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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绿新: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部分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2014-08-21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4-055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部分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
 控股子公司新材料公司签订外墙保温系统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4年8月20日(星期三)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

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原激励对象钱勤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且已

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将上述原因确认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33元/股,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占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0.91%、占公司总股本69,674万股的0.009%,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

回购款共计人民币139,80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目前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一)主要内容

1、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6月24日。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9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661万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骨干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5、公司于2013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3-04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3年6月24日,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8月2

日完成了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

共向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61万股,授予价格为4.66元/股。本次授予完成后,

公司股份总数由34,176万股增加至34,837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4,176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34,837万元。

6、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201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229,269,128.32元,提取盈余公积9,594,964.58元,
加上上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376,669,113.38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96,343,277.12元,再减

去公司上年度分配利润34,176,000.0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62,167,277.12元。

    根据公司原先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考虑到

公司股东的利益,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

    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348,370,000股计算,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

共计分配利润45,288,100.00元; 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348,370,00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5股,共计送174,185,000股。剩余342,694,177.12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

年度分配;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348,37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

转增5股,共计转增174,185,000股。合计送转348,370,000股,本次送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

更为696,740,000股。

    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后,限制性股票由661万股增加至1,322万股,授予价格为由4.66

元/股变更至2.33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2013年6月21日,上海绿新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2年6月24日为授予

日,向9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69万股;2013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个别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激励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认可调整后,

确定以2013年6月24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91位激励对象授予661万股限制性股

票。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1)2013年公司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为194,036,096.12元,比2012年同比增长30.66%,高于30%;(2)2013年公司合并

报表中净资产收益率为11.38%元 ,高于10%。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期解锁条件。

       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对原激励对象钱勤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33元/股,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139,800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

将由69,674万股变更为69,668万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更前           本次变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动增减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30,660,000                60,000     330,600,000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10,420,000               -60,000      10,360,000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10,420,000               -60,000      10,360,000
4、外资持股          317,640,000                           317,640,000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317,440,000                           317,440,000
    境外自然人持股     200,000                               200,000
5、高管持股           2,600,000                             2,6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66,080,000                  0        366,080,000
1、人民币普通股      366,080,000                  0        366,080,000
2、境内上市外资股

3、境外上市外资股

4、其他

合 计                696,740,000                60,000     696,68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五、后续安排

   本次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后,不影响后续几期计划的实施,

在满足解锁条件后,第二、三批次部分的权益将获得解锁的资格。公司将股权激励计划作为

公司人才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将调整经营方式和策略,优化企业管理制度,更好

的推动公司发展。

六、独立董事意见

   因原激励对象钱勤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

续,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上述1人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由公司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的权益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原激励对象钱勤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

续,同意由公司将激励对象钱勤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完

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八、融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和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

获授限制性股票事项合法、有效;公司应就本次回购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公司

法》规定,在本次回购的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且于30日内公告。

九、备查文件

1、上海绿新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上海绿新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上海绿新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融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