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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绿新: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4-11-18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上海绿新包装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潘必兴、姚长辉和苟兴羽对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检查,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浙江德美有关财务报表(2014 年 1-10 月,未经审计)等资料综合

评估后认为,公司为浙江德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融资能力,

也有利于该公司进一步增强经营能力。




                                            独立董事:潘必兴、姚长辉、苟兴羽

                                                   2014 年 11 月 17 日
(此页无正文,仅作为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             ———————           ——————
          (潘必兴)                 (姚长辉)              (苟兴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