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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绿新:关于银行帐户全部解除冻结的公告2015-06-02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5-055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帐户全部解除

                                 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戒重大遗漏。


一、概述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贷款提供了21,000万元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


160,602,989元。


    2015年1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投资”)为公


司出具了承诺函,将对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所提供担保予


以承担 。


    2015年3月25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及王丹先生于签署三方协议,就顺灏投


资实际控制的上海绿新(代码:SZ002565)为其原控股60%的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


司担保银行贷款事宜出具承诺。


    2015年3月25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浙嘉


商初字第12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要求冻结浙江德美及公司银行存款


41,500,000元戒查封、扣押与之等值的财产。
    2015年3月31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嘉桐商初


字第424号、425号、42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要求对浙江德美及公


司、王钊德、徐幼梅、王斌、沈一萍在银行的存款47,650,000元戒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5年3月31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嘉桐商初


字第39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要求对公司及浙江德美在银行存款


11,000,000元戒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5年4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浙杭


商初字第50-1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要求对公司及浙江德美、王钊德、王


斌价值51,170,528.5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解决措施


    公司有关账户被法院查封,在银行帐号被冻结后,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王丹先生严格履行先前的承诺,截止2015年6月1日,王丹先生用个人的现金


170,320,528.56元交由法院冻结,替换担保,现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银行帐户的冻结。


    截止2015年6月1日,公司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全部解除冻结。


    在公司银行被冻结期间,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