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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绿新: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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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6 月 30 日



致: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
融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市真陈路 20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
件和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文件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
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
供的该等文件及有关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以及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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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5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6 月 9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刊登了公
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6 月 30 日(星期
二)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6 月 30(星期二)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 9 点 30 分在上海市真陈路 200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 10 名,代表股份数 321,613,5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163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24 日)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亦出席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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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其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及《关于增加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
案的公告》中的共计十七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并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公司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一) 《关于公司筹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湖北绿新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三)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六) 《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七)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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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关于公司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 《关于公司 2015 年向有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十) 《关于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十一) 《关于公司为上海顺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的议案》;
   (十二) 《关于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三)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的议
       案》;
   (十四)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延长一年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十五) 《关于修改<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六)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十七)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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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苏惠渔 主任




                                             经办律师:

                                             张   伟 律师



                                             俞   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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