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6-07-26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6-042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新”或“公司”)于2016年
4月28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6-1-039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
2016 年7 月 25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6】3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上海绿新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
1、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王丹,时任上海绿新董事长,2009年8月
18日至2015年6月30日任上海绿新总经理,上海绿新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王丹为上海绿新的关联自然人。
2012 年至1014年期间,王丹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
21,769,703.13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0.2.3“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海绿新均未及时披露。
2、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
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的金额368,000,000元,已达到《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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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的标准,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
“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时”披露,上海绿新未及时披露。
上海绿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
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海绿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丹以及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晓东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刘炜、
高翔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拟处罚的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对上海绿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王丹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3、对张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4、对刘炜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5、对高翔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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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上海绿新、王丹、张晓东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的拟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上海绿新、王丹、张晓东、刘炜及高翔均已出具《承诺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的权利,均接受上述处罚意见。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上海绿新、相关责任人出具的《承诺函》,公司因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立案调查已调查、审理终结,且前上
述责任人员均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情形。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上海绿新经营一切正常,所有管理经营、生产等方面均在有关内部控制体系内
平稳运转;鉴于公司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上述事项及相关人员的离
职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同时公司会进一步补充新生力量,回报股东。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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