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上海绿新: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8月)2016-08-10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房

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

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

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有关风险投资

的投资决策和处置决策,并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

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公司分管投资工作的副总裁为责任人。



第七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

证金进行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

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

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审计部总监为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在第一

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投资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

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

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

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配合投资部开展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

及处置,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

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处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

的买卖情况。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

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法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

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公司年报同时披露。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

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

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在

今后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部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办法、备忘录等而出现本制度与

其不一致情形,以法律法规或办法、备忘录为准。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