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新: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23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
事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调整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中
英文证券简称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变更公司名称、中英文证券简称及调整经营范围符合上市公司的战略规划、
发展方向及业务特征,更好地配合公司战略目标的推进。同时,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
中英文证券简称符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6 号:变更公司名称》的相关规
定。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中英文证券简称及调整经营范围的各项议案。
独立董事:徐建新、林天海、赵士勇
2016 年 12 月 21 日
(此页无正文,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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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新) (林天海) (赵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