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盘活公 司存量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公司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独立董事:徐建新、林天海、赵士勇 2017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