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30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
的了解和查验,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本次担保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3,000万元(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
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3,000万元,实际担保额为9,551.17万元;公
司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总额为0.00万元,实际担保额为0.00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为0.00万元。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74%。实施本次担保后,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3.07%。
经过对上海绿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综合评估后,我们认为,公
司为上海绿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融资能力;
本次上海绿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将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这也有利于该公司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增强经营能力;该公司亦为我公司全资孙公司,
同时,我们要求公司管理层,严格按照有关内控要求,管理好下属企业的资金使用,合理
安排好各项资金使用的进度,保证各下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公司为上海绿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宝山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 徐建新、林天海、赵士勇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