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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灏股份: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的公告2018-05-09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2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期收到了最

高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最高法民申 1939 号、1941 号、1943 号、1946 号、1949 号、

1957 号、1962 号、1964 号、1979 号、1983 号、1992 号、2017 号、2025 号、2028 号、

2031 号、2033 号、2037 号、2039 号、2042 号、2043 号、2045 号等 21 份民事申请再

审案件受理通知,公司因与 71 名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

     公司认为:1)本案所涉关联自然人的财务往来行为和意向书延迟披露行为均不具有重

大性,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上的证券虚假陈述;2)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当公告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3)顺灏股份股票下跌及投资者的损失系熔断等系统风险因素造成。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27 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

露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 号),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投资者,投资顺灏股份股票的时间在被告顺灏股份虚假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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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实施日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至揭露日 2016 年 4 月 29 日之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

告所投资的股票因被告顺灏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

责任。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2017 年 9 月 9 日、2017 年 9 月

14 日、2017 年 11 月 10 日、2017 年 11 月 29 日、2017 年 12 月 2 日、2017 年 12 月 14

日、2017 年 12 月 23 日、2018 年 1 月 26 日、2018 年 3 月 20 日、2018 年 3 月 27 日、

2018 年 4 月 12 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部

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关于部分投

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关于收到<民事

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072)、《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3)、《关

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4)、《关于收

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7)、《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80)、《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1)、《关

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关于收

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1)公告编号:2018-021)、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公告编号:2018-022)、《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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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合计向 71 名原告赔偿

22,978,175.14 元。公司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

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 71 名自然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司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

    针对上述 71 名自然人提出的诉讼金额,公司在 2017 年已按照投资者的诉讼金额的 80%

计提预计负债 22,978,175.14 元。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按照诉讼金额的 80%承担责任,

与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一致,公司不会额外加重损失,公司经营业绩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收到上述的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 1939 号等 21 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受理通知,对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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