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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灏股份: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1)2018-07-04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5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日收到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 1983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

其提审公司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顺灏股份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珏,该公司财务总监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岑慧等 5 名自然人

    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岑慧等 5 名自然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 44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顺灏股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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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 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公司对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投资损失承担 80%责任的一审判决。

    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52),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而

向其提起的再审申请。

    在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包括一审)的判决违

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判定申请人责任畸重,提出的再审理由主要如下:(1)重要事实认定错

误;(2)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公司认为其与关联自然人的财务往来行为和意向书延迟披露行

为均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上的证券虚假陈述;(3)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当公告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股票下跌及股民的损失系熔断等系统风险因素造成。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有利于公司获取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公正、合法的判决。由于

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开庭进行再审,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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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 1983 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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