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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灏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10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5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2018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增加了第3项临时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翥先生;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18年7月9日(星期一)上午午9: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

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年7月8日15:00至2018年7月9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347,008,7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48.9361%。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

为312,982,7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1377%。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4,025,985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4.798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1.01《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346,916,7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34%;反对: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213,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6%;反对:67,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9%; 弃权: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1.02《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346,061,0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269%;反对:9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5,357,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96%;反对:923,2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29%;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1.03《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情况:同意:346,966,1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262,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6%;反对:18,1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1.04《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346,980,2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276,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5%;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1.05《回购股份的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346,966,1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262,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6%;反对:18,1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1.06《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346,966,1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262,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6%;反对:18,1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1.07《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346,966,1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262,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6%;反对:18,1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7,004,7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301,47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6,932,8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3328%;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30,071,90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6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229,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88%;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弃权:30,071,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302%。

    四、律师见证意见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葛晓奇、许莉静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顺灏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