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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灏股份: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2018-07-28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2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 1946

    号、1949 号、1957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其提审公司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顺灏股份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华等 4 名自然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蒋晓君等 8 名自然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 441 号、442 号、443 号民事判决,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

    已审查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顺灏股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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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公司对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投资损

失承担 80%责任的一审判决。

    公司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

审,在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包括一审)

的判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判定申请人责任畸重,提出的再审理由主要如下:

(1)重要事实认定错误;(2)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公司认为其与关联自然人

的财务往来行为和意向书延迟披露行为均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上

的证券虚假陈述;(3)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当公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股

票下跌及股民的损失系熔断等系统风险因素造成。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有利于公司获取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公正、合法的

判决。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开庭进行再审,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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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 1946 号、1949 号、1957

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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