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2018-11-16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7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收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再 423 号、424 号、425 号,最
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与被申请人许龙扣、许乃花、蒋晓君等 8 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的再审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内容
就公司与被申请人许龙扣、许乃花、蒋晓君等 8 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公司的再审申请,并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向公司送达《受
理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再 423 号、424 号、425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顺灏股份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龙扣、许乃花、蒋晓君等 8 名自然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许龙扣、许乃花、蒋晓君等 8 名自然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 453 号、454 号、455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以(2018)最高法民申 19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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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 号、1943 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提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1)》(公告编号:2018-101)。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该三项受理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作出的(2018)
最高法民申 1939 号、1941 号、194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
沪民终 453 号、454 号、455 号民事判决的相关判决已中止执行,不再生效。本次诉讼得到
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和立案,有利于公司获得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公正、合
法的判决。对于本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过程之中,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再 423 号、424 号、425 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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