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46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收到上
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35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
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秦卫等35名自然人
被告:顺灏股份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合计4,836,180.43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证费。
(二)本案的主要事实与原告陈述的理由
2016年7月27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
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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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被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原告赔偿。原告购买证券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
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予以支持。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寄发的前述《民事起诉状》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经上海金融
法院通知,上述案件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判后再行审理。
对于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公司将按
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80%计提预计负债,且公司将以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同时,公司控股股东
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
上述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
保公司不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对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公司对法院已经作出的部分终审判决,
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提审该部分案件的裁定,并裁定中止执
行原审判决。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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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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