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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灏股份: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2019-06-06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2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
于 2019 年 6 月 3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
【(2018)最高法民再 423 号、(2018)最高法民再 424 号、(2018)最高法
民再 425 号、(2019)最高法民再 91 号、(2019)最高法民再 96 号】,就公
司与许龙扣、许乃花、蒋晓君等 14 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做出调解。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沪[2016]5 号),因公司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
易行为”“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因上述违规事项,
缪冬平、刘清、钟小荣等 495 名投资者于 2016 年 8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分别
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其在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的投资损失进行赔偿,并按全部投资损失提出总金额合计
为 8502.75 万元的索赔,上述案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
分批次受理、立案、审理,并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依法对作出一审
判决的案件提起了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的上诉依法予以受理、
审理,并对部分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
判决,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提审裁定,并裁
定中止了执行原审判决。同时,公司已按上述投资者提出的诉讼金额的 80%计
提了预计负债,其中计入 2016 年度营业外支出 831.26 万元,计入 2017 年度营
业外支出 3,522.17 万元,计入 2018 年度营业外支出 2,448.76 万元。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2017 年 9 月 9 日、
2017 年 9 月 14 日、2017 年 11 月 10 日、2017 年 11 月 29 日、2017 年 12 月 2 日、
2017 年 12 月 14 日、2017 年 12 月 23 日、2018 年 1 月 26 日、2018 年 3 月 3 日、
2018 年 3 月 20 日、2018 年 3 月 27 日、2018 年 4 月 12 日、2018 年 5 月 9 日、
2018 年 7 月 4 日、2018 年 7 月 14 日、2018 年 7 月 28 日、2018 年 8 月 4 日、
2018 年 8 月 11 日、2018 年 8 月 16 日、2018 年 8 月 23 日、2018 年 10 月 9 日、
2018 年 11 月 16 日、2018 年 11 月 29 日和 2019 年 4 月 8 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部分投
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053)、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关于部分投资
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关于收到<民事
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3)、《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
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4)、《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7)、《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80)、《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7-081)、《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
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05)、《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0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19)、《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1)(2)(公告编号:2018-
021、022)、《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关于收到<民事
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0)、《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1)、《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
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1)(2)(3)(公告编号:2018-075、076、077)、《关于收到<
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1)、《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92)、《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1、102、103、104)、《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
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关于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1、2018-146)、《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24、2018-137、2019-041)。
    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调解情况
    针对《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码: 2018-
137、2019-041)涉及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案件并主持
调解达成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3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案件再审审理
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认为案件损失存在一定的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顺灏股份同意按
照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的许龙扣、许乃花、蒋晓君等 14 人损失的 40%向上述各当
事人补偿损失。
    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顺灏股份负担。
    上述赔偿款共计 3,210,628 元,以及应当由顺灏股份向许龙扣、许乃花、蒋
晓君等 14 人支付的一审诉讼费用共计 104,141.32 元,顺灏股份已实际付清。
    3、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签
收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三、本案的调解对公司的影响
    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公司对投资者的投
资损失承担 80%的责任。本次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公司按照投资者实
际损失的 40%对其进行补偿。对于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案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公司已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 80%计提预计负债。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调解书是公司按照上述投资者损失的 40%对其进行补
偿损失,根据调解结果公司可以冲回预先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利润总额
3,278,989.04 元,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其余再审案件,由于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过程之中,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
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最高法民再 423
号、(2018)最高法民再 424 号、(2018)最高法民再 425 号、(2019)最高
法民再 91 号、(2019)最高法民再 96 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