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5-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王志超
联系电话 021-35082883
其他 无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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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行人”)
证券代码 002565
注册资本 106,015.69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20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20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翥
实际控制人 王丹
联系人 路晶晶
联系电话 021-6627870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 年 4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5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
保荐期间及保荐代表人 保荐期间:2018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保荐代表人:王志超(2018-5-9 至 2019-12-31)
李栋一(2018-5-9 至 2019-12-31)
年报披露时间 2018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9 年 4 月 25 日
2019 年年报披露时间:2020 年 4 月 27 日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2016 年 11 月 10 日,顺灏股份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议案,并聘请安信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顺灏股份于 2018 年 4 月成功完成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
信证券从顺灏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8 年 5 月 9 日)起,对顺
灏股份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情况
1、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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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
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所要求的
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公司在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
续督导期”)发布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已经保荐代表人事
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完整、准确、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2)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2018年12月24日-25日、
2020年3月30日-4月1日分别对公司进行了2018年度和2019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情况,并出具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继续完善内控制
2、持续督导阶段
度并督促其规范执行,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公
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合规使用募集
资金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为155,999,994.1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
税 ) 4,753,773.42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51,246,220.73元,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普陀支行、上海农商银行普陀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曲靖市沾益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
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
余额为6,834.64万元。保荐代表人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等
方式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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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列席公司股东大会2次、董
事会会议3次,保荐代表人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列席相关会
议。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11次,主要对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现金管理情况、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限售股解禁、日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情况等
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以及出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7)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
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无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情况的评价
项目 具体情况
(1)在发行审核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
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
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1、发行人配合保
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
荐工作的情况
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具体包括:
①积极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②积极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高
管人员侵占公司利益,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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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避免对外提供不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担保;
④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
性,同时严格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督促其他中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1)在发行审核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2)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
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2、发行人聘请的 ①作为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发行人的日常法律事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配 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合保荐工作的情 ②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进行督导
况 并出具专业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①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对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
划及项目进展进行督导;
②作为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对发行人需审计的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事项 说明
1、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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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志超 李栋一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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