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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灏股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5-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王志超

联系电话                     021-35082883

其他                         无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



                                  1
                                 股份”、“公司”、“发行人”)

证券代码                         002565

注册资本                         106,015.69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20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20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翥

实际控制人                       王丹

联系人                           路晶晶

联系电话                         021-6627870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 年 4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5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

保荐期间及保荐代表人             保荐期间:2018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保荐代表人:王志超(2018-5-9 至 2019-12-31)

                                                李栋一(2018-5-9 至 2019-12-31)

年报披露时间                     2018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9 年 4 月 25 日

                                 2019 年年报披露时间:2020 年 4 月 27 日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2016 年 11 月 10 日,顺灏股份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议案,并聘请安信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顺灏股份于 2018 年 4 月成功完成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

信证券从顺灏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8 年 5 月 9 日)起,对顺

灏股份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情况
 1、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


                                        2
                  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
                  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所要求的
                  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公司在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
                  续督导期”)发布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已经保荐代表人事
                  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完整、准确、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2)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2018年12月24日-25日、
                  2020年3月30日-4月1日分别对公司进行了2018年度和2019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情况,并出具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继续完善内控制
2、持续督导阶段
                  度并督促其规范执行,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公
                  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合规使用募集
                  资金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为155,999,994.1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
                  税 ) 4,753,773.42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51,246,220.73元,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普陀支行、上海农商银行普陀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曲靖市沾益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
                  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
                  余额为6,834.64万元。保荐代表人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等
                  方式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3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列席公司股东大会2次、董
                    事会会议3次,保荐代表人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列席相关会
                    议。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11次,主要对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现金管理情况、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限售股解禁、日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情况等
                    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以及出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7)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
                    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无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情况的评价

     项目                                具体情况
                        (1)在发行审核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
                    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
                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1、发行人配合保
                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
荐工作的情况
                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具体包括:
                    ①积极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②积极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高
                    管人员侵占公司利益,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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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避免对外提供不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担保;
                        ④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
                    性,同时严格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督促其他中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1)在发行审核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2)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
                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2、发行人聘请的     ①作为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发行人的日常法律事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配 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合保荐工作的情           ②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进行督导
况                   并出具专业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①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对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
                    划及项目进展进行督导;
                        ②作为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对发行人需审计的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事项                                 说明
1、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其他申报事项                   无




                                   5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志超                     李栋一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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