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1-022),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星 期四)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200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 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 股份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钲霖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298,286,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36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97,772,1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087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13,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的 0.0485%。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 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7,773,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281%;反对 5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7,773,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281%;反对 5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2 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97,773,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281%;反对 5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7,773,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281%;反对 5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773,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281%;反对 5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1,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7.4322%;反对 5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32.56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7,773,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281%;反对 5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1,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7.4322%;反对 5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3 表决权股份的 32.56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七)审议通过《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776,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293%;反对 5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5,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7.6608%;反对 50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32.33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776,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293%;反对 5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776,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293%;反对 5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5,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7.6608%;反对 50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32.33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4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773,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281%;反对 5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1,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7.4322%;反对 5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32.56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并将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776,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293%;反对 5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5,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7.6608%;反对 50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32.33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志宏律师、吴立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