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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灏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01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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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

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顺灏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吴立骏律师、吴

志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0二一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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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

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

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用于其

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巨 潮 资 讯 》 网 站 等 媒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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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30日下午14:00正如期在上海市真陈

路200号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

一致。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总裁郭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2021年6月25日下午15:00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

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7

名,代表股份299,572,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257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股东以外,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也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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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4项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

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

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

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

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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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王钲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9,101,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8429 %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90,3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83.54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1.02 选举严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9,101,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8429 %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90,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83.54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1.03 选举刘胜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9,101,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8429 %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90,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83.54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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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选举徐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9,101,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8429 %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90,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83.54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1.05 选举杜云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9,101,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8429 %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90,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83.54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1.06 选举倪立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9,101,4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8429 %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90,3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83.5495%;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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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谢红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8,672,6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6998 %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61,5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68.561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2.02 选举李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9,101,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8429 %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90,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83.5492%;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2.03 选举刘志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9,098,2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8418 %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87,1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83.4375%;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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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周寅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9,098,2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8418 %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87,1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83.4375%;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3.02 选举雷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9,123,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8503 %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412,5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84.326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738,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9.3879%;反对 1,833,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1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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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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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

正文)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吴志宏

                                                      吴立骏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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