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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灏股份: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鉴证报告2022-04-30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2021 年度
      关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1811号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股
份”)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
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2
年 04 月 28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1808 号的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
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顺灏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
相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确保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
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营业收入
扣除情况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鉴证报告第 1 页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的相关规定编制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
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顺灏股份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

    五、报告使用限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顺灏股份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营业收
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顺灏股份为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姜丽君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   融




       中国上海                  二 O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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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本年度                          上年度
                                    项目                                                              具体扣除情况                    具体扣除情况
                                                                                    (万元)                         (万元)

营业收入金额                                                                           155,023.34                       159,867.44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4,341.15                         4,371.88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2.80%                           2.73%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
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             4,341.15         注              4,371.88        注
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4,341.15                         4,371.88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150,682.19                       155,495.56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本集团编制了上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本集团在上表中披露的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为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材料(不含销售白卡纸)、废料及租赁收入等。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