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南京 杭州 天津 2022 年 12 月 深圳 扬州 泰州 www.gaopenglaw.com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邮编:200030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网址:http://www.gaopenglaw.com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顺灏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 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 点在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200 号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并根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以下简称“《网 2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公司已向本所见证律师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 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 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 瞒、误导,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见证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3.本所见证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3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5.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书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 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 点在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200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钲霖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 本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由刘胜贵副 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 4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1投 票的时间为 2022 年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 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 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 人,代表 股份 280,333,49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6.4468%。 其中: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东 2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278,840,54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6.3060%。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92,9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1408%。 1 http://wltp.cninfo.com.cn 5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管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 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 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 提案。 (二)表决结果 6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 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875,4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799%;反对 1,413,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5043%; 弃权 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158%。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 表决通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经本所见证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 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见证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7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8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本页无正文,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 页)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章): 经办律师(签章): 陈文伟 郑霄潇 卢俊成 2022 年 12 月 29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