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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灏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30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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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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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顺灏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

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 点在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200

号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并根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以下简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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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公司已向本所见证律师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

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

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

瞒、误导,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见证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3.本所见证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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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书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

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 点在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200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钲霖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

本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由刘胜贵副

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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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1投

票的时间为 2022 年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

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

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 人,代表

股份 280,333,49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6.4468%。

        其中: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东 2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278,840,54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6.3060%。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92,9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1408%。


1   http://wltp.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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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管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 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

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

提案。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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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

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875,4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799%;反对 1,413,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5043%;

弃权 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158%。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

表决通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经本所见证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

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见证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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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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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

页)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章):                 经办律师(签章):



       陈文伟                           郑霄潇




                                        卢俊成




                                           202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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