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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人神: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1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

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和 2018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

议程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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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岳阳市东茅岭步行街金鹰阁十三楼 A 座       电话:0730-822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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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

间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338,852,8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5050%;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9,561,1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90%。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公司股份 378,413,956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339%。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

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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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审

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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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盖章)



主任:贺晓辉




                                      经办律师谭清炜 (签名):



                                      经办律师杨       萍 (签名):




                                                     二 O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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