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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润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28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正案
                           (2018 年 11 月)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董事会会议决议。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其他事项。                             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