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 1088 号上海浦东绿地假日酒店 (会议室七)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0,041,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61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2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3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964,1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15,95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2.1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230,964,1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15,95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2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30,964,1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15,95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3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 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 230,964,1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15,95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4 审议通过《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230,964,1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15,95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5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230,964,1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15,95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0%。 2.6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230,964,1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15,95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及工商 变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930,1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51%;反对 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34,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147%。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81,95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50%;反对 500 股,占与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弃权 34,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21%。 4.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20,833,1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18%;反对 480,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72%;弃权 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1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33,45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494%;反对 480,60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 6924%;弃权 2,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3%。 5.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481,6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909%;反对 480,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81%;弃权 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1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33,45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494%;反对 480,60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 6924%;弃权 2,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张 霞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董 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