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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3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
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
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
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2 年 1 月 12 日,
向 2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独立董事:李 鹏          独立董事:潘 煜         独立董事:张晓荣




    日期: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