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因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04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确保
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
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南、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和长期资产。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
其他应收款项。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涉及其他资产减值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
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应当
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
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并按照规定进行
审批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应以合理和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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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操作的方式确定相关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对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时,应根据客观证据对单项应收账款逐项分析计提
坏账准备,不作进一步分类。不得随意转回以前年度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
账准备不需要提交书面报告和履行审批程序外,对于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各项资
产减值准备,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第八条规定向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
告详细说明计提减值准备估计依据、计提金额及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等。
第八条 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
方法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1,000 万元及以下,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
减值准备小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总经
理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及以下,或在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小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经公司财务部
门审核、公司总经理复核,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三)对于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公司审计委员
会应当出具关于合理性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年度终了公司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
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提交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
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其提交以下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三)监事会意见;
(四)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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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1、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 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且占应收款项账面余
额标准 额 10%以上的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
准备的计提方法 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 具体组合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 账龄分析法
(2) 账龄分析法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账 龄
计提比例(%)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下同) 5 5
1-2 年 15 15
2-3 年 40 40
3 年以上 100 100
3、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信用风险与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组合存在显著差异。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应收票据、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
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
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
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
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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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
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
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持
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1、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
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
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
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
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
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
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
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高于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表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
① 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② 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
③ 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
让步;
④ 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⑤ 因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债务工具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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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其他表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2) 表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权益工具投资的
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以及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
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公司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单独进行检查。以公允价
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因公允价值
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并计入减值损失。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
务工具投资,在期后公允价值回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
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
权益工具投资,期后公允价值回升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
售权益工具发生减值时,将该权益工具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
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
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4、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1) 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初始计量和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
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
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
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初始计量时比较
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
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
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
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
面价值。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
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继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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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会计处理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
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
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
值损失不转回。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
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
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
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转回。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回金额,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
外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3) 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以及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
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按照以下两者孰低
计量:1)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2) 可收回金额。
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
当期损益。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及核销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
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
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
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四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损失的资产,由公司相关部门向公司财务部门提
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并按第
十五条规定提交有权审批人履行审批程序。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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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核销资产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程序:
(一)单笔核销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未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
实施;
(二)单笔核销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上 、2,000 万元以下,或在一个会计年
度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3%,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公司总经理复核、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三)对于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审议核销资产事项的会议,公司审计委员
会应当出具关于合理性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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