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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因美: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2019-01-16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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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之法律意见书


致: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或“公
司”)发出《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
板问询函【2019】第 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贝因美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就问询函提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主要查阅了如下资料:
          (1)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境外资产、对外投资暨关联

                                               1
             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61);《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澳大利亚达润工厂资产完成交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3
             9);
       (2)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达润工厂合资等相关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转让达润工厂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3) 《BEINGMATE (IRELAND) CO., LIMITED 拟成立子公司收购资产
             涉及的 Fonterra Australia Pty Ltd 持有的 Darnum 生产线价值评估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5〕509 号);
       (4)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贝因美(澳洲)私人有限公
             司拟转让资产涉及的 Darnum Dairy Products 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
             告》(天源评报字〔2018〕第 0478 号);
       (5) 贝因美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的贝因美(澳洲)私人有限公司与 Darnum
             Park 私人有限公司拟签署的《资产购买(出售)协议》;
       (6) 贝因美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的贝因美(澳洲)私人有限公司与 Darnum
             Park 私人有限公司等主体拟签署的《关于 Darnum 合资安排的重组与
             终止契据》;
       (7) 贝因美提供的达润工厂土地的产权证明扫描件;
       (8) 澳大利亚 Ashurst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所披露内容有
关的真实、合法、完整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而该等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本
所审阅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所提供
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据此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引用或披露本法律意见
书,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3
    一、关注函提出的问题
    你公司拟在《终止达润工厂合资等相关协议的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进一步转让达润工厂的所属资产。请说明以下问题:
    (1)根据你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你公司持有达润工厂 51%的股权,对其按
照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根据公告,本次交易标的为达润工厂 51%资产,主要
包括生产线等固定资产(土地、建筑物类、设备类等)和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请
说明上述标的与达润工厂 51%股权的具体差异,本次交易是否涉及股权转让;交易
完成后,公司在达润工厂是否继续享有权益,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2)请详细说明上述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并说明对公司 2018 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3)请说明上述交易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9.7 条、第 10.2.5 条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二、收购达润工厂的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收购境外资产、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61)
等贝因美已披露的公告文件、相关交易协议和坤元评报〔2015〕509 号资产评估报
告,收购达润工厂的基本情况如下:
    1、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贝因美通过下属子公司在澳洲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Beingmate(Australia)Pty Ltd
(中文名为:贝因美(澳洲)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 SPV”),恒天然合
作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也在澳洲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DarnumPark Pty Ltd(中文名
为:Darnum Park 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然 SPV”)。
    2、购买 Darnum 权益(以下简称为“达润工厂”)
    贝因美 SPV 和恒天然 SPV 分别与 Fonterra Australia Pty Limited(中文名称:恒
天然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然澳大利亚”)签署了《Asset Purchase
Agreement》(以下简称“《资产购买协议》”)。贝因美 SPV 和恒天然 SPV 分别向恒天
然澳大利亚购买达润工厂 51%和 49%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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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时达润工厂是恒天然澳大利亚内部的一个生产部门,并非独立的法律实体,
主要标的资产为:恒天然澳大利亚拥有的位于 Darnum Park Road, Darnum VIC 3822
的土地、机器设备、建筑物及辅助设施。
    3、建立 UJV 关系
    贝因美 SPV 和恒天然 SPV 签署了《合资协议》,组建 UJV 关系,名称为 Darnum
Dairy Products(以下简称“新达润工厂”)。根据澳洲法律,UJV 是双方依据协议建
立的一种契约关系,非独立法律实体。
    贝因美 SPV 和恒天然 SPV 共计投入 2 亿澳元用于组建 UJV,两方按 51%:49%
的权益比投入资金;各方投入资金扣减己方资产购买价格后的合计 3,920 万澳元划入
联名账户作为初始流动资金,贝因美 SPV 和恒天然 SPV 共同开展商业经营,按照《合
资协议》运营新达润工厂。
    4、签订《管理协议》、《乳固体供应协议》、《产品购买协议》
    贝因美 SPV 和恒天然 SPV 与恒天然澳大利亚签署了《管理协议》,委托恒天然
澳大利亚管理新达润工厂;贝因美 SPV 和恒天然 SPV 与恒天然澳大利亚签署了《乳
固体供应协议》,由恒天然澳大利亚作为独家供应商向新达润工厂供应原奶;贝因美
SPV 和恒天然 SPV 分别与宁波广达盛贸易有限公司、恒天然澳大利亚签署了《产品
购买协议》,由新达润工厂为贝因美、恒天然两个系统生产约定产品。


    三、本次出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终止达润工厂合资等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关
于转让达润工厂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等贝因美已披露的
公告文件、相关交易协议(未签署版)和天源评报字〔2018〕第 0478 号资产评估报
告,本次出售的基本情况如下:
    1、解除 UJV 关系
    贝因美 SPV 和恒天然 SPV 拟签署《关于 Darnum 合资安排的重组与终止契据》,
解除 UJV 关系,终止相关方在贝因美收购达润工厂时签订的《合资协议》、《管理协
议》、《乳固体供应协议》、《产品购买协议》等相关协议和文件。
    2、出售新达润工厂目前运营的全部资产的 51%的权益
    贝因美 SPV 和恒天然 SPV 拟签署《资产购买协议》以下简称“《资产出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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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因美 SPV 向恒天然 SPV 出售新达润工厂目前运营的全部资产的 51%的权益。新达
润工厂目前运营的资产主要包括 Darnum Park Road, Darnum VIC 3822 的土地、机器
设备、建筑物及辅助设施和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具体参见天源评报字〔2018〕第
0478 号资产评估报告,其中,土地资产的产权目前登记为贝因美 SPV 和恒天然 SPV
共有。


    四、新达润工厂的性质和本次出售标的
    根据澳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受限于法律意见书中的假设和限制),新达
润工厂是一个商业名称,并非独立的法律实体,本次出售标的不包括法律实体的任
何股份。
    结合收购、出售达润工厂相关的公告、协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澳洲律师的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1、自收购达润工厂组建新达润工厂 UJV 时起,至本次出售,新达润工厂 UJV
是一种契约关系,并非独立法律实体,不存在“公司股权”的概念。
    2、贝因美 SPV 本次出售标的为新达润工厂目前运营的全部资产的 51%的权益,
本次出售标的不属于公司股权。


    五、本次出售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1、2018 年 12 月 29 日,贝因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豁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关于终止达润工厂合资等
相关协议的议案》、《关于转让达润工厂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产品采
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与
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及事前认可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 月 2 日,贝因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第七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关于终止达润工厂合资等相关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关于转让达润工厂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3)、《关于签署产品采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4)、《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05)、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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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贝因美(澳洲)
私人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涉及的 Darnum Dairy Products 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
(天源评报字〔2018〕第 0478 号)。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贝因美本次出售标的不属于公司股权,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与
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9.7 条、第
10.2.5 条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贝因美婴
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建文                     经办律师:    黄   勇




                                                 黄夕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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