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因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19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ST因美 公告编号:2019-007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二十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宏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00,146,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9.918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7,086,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4.6249%。
(2)网络投票情况
1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0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2932%。
(3)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29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0173%。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完成的公司股份回购总额 20,101,239 股,未计入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达润工厂合资等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0,076,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24%;反对 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75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22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00%;反对 7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14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公司第二大股东恒天然乳品(香港)有限公司由于是本次交易对手关联方,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关于转让达润工厂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0,076,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24%;反对 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75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22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00%;反对 7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14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
0.0000%。
公司第二大股东恒天然乳品(香港)有限公司由于是本次交易对手关联方,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产品采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0,036,8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99.9725%;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02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18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99.7813%;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股份的 0.21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0000%。
公司第二大股东恒天然乳品(香港)有限公司由于是本次交易对手关联方,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黄勇律师、黄夕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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