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因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1-1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二 O 一九年一月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CAPITALLAW&PARTNERS


上海福山路 450 号新天国际大厦 26 楼                          26001R 450 Fushan Rd.,Shanghai,
邮编:200122                                                 p.c:200122
电话:+86 21 68769686                                        Tel:+86 21 68769686
传真:+86 21 58304009                                        Fax:+86 21 58304009
网址:http://www.capitallaw.cn                               Web:http://www.capitallaw.cn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因美”)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告知全体
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
滨江区南环路 3758 号)举行;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347,086,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2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53,0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2932%。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00,146,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918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共计
20 名,代表的股份数 50,29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73%。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9 年 1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终止达润工厂合资等相关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00,076,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票 7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9%;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50,2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0%;反对票 70,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0%;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转让达润工厂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 400,076,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票 7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9%;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50,2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0%;反对票 70,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0%;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签署产品采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00,036,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5%;反对票 110,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50,1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3%;反对票 110,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7%;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及网络投票进行了计票和
监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
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建文                                 经办律师: 黄       勇




                                                               黄夕晖




                                                       日期:2019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