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贝因美: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2019-05-09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9-033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将增加经营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批发兼零售”,具
体调整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开发、销售儿童食品、营养食品,并提供相关咨询等
服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兼零售(凭《食品经营
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开发、销售儿童食品、营养食品,并提供相关咨询等
服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
健食品的批发兼零售(凭《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也将根据需要,相应增加其经营范围。公司及分子公司
的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鉴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现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条款修订如下:
    原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销售儿童食
品、营养食品,并提供相关咨询等服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
粉)的批发和零售”。”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销售儿童食
品、营养食品,并提供相关咨询等服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
        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批发兼零售”。”

            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2、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
        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                            (一)减少公司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股票的公司债券;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动。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要约方式;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章程、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股东享有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下列权利:
权;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者质询;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权;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质询;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
                                                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
                                              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义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违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任。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以及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
                                              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
                                            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
                                            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
                                            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
                                            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
                                            竞争。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
                                            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
                                            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
                                            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
                                            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
                                            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事项;                                         出决议;
    (十三)交易涉及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四)交易涉及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事项: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民币;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民币;
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 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
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十四)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以及金额在 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风 万元人民币;
险投资的范围参见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十五)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以及金额在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风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险投资的范围参见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十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指标计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述授权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指标计
范围有其他规定,则从其规定。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述授权
                                               范围有其他规定,则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
                                               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督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司还将提供网络等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的,视为出席。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 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 间。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一)证券发行;                          决权。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二)重大资产重组;                      出席。
    (三)股权激励;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四)股份回购;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 告并说明原因。
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
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
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利润分配事项;或根据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四条的规定须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
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表决等程序,包括通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购买或出售资产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        (四)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购买或出售资产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七)股权激励计划;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将
数。                                          单独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具备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应当和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本章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
职务。                                        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
                                              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
                                              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
                                              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
执行。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
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至少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独
                                              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
                                              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方案;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项;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的方案;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东大会审议。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
                                                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
                                                等行使。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应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票权。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该真实、准
会议记录上签名。                                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
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 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 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的召集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士。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
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 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议事规则。                                    会议事规则。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
                                                承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是:(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序并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
理人员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责是:(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制度。                                              (四)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控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整条删除
是:科研体系的搭建;行业标准的跟踪;科研计划
的制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作等事宜。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
                                                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
监事。                                          备有效履职能力。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
                                                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
                                                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
                                                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
                                             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
                                             其他部门报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可选择《中国证券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可选择《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 日报》和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
                                                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
                                                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
                                                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
                                                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删除
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上市完成之日起施行。
                                                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决议。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