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司”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1年4月29日,贵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 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 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1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年5月8日和2021年5月10日,贵司董事会同意增加临时提案并分别于 2021年5月10日和2021年5月11日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 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补充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5 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伟业路1号10幢)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2021年5月21日下午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 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 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25 人,代表股份 301,174,22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9.454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 份 193,07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8819%;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21 人,代表股份 108,103,2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722%。 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1,280,0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5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0,387,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9%; 反对7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93,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5560%;反对78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44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0,386,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5%; 反对7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92,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4623%;反对7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37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0,386,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5%; 反对7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92,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4623%;反对7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37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300,387,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9%; 反对7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93,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5560%;反对78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44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386,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5%; 反对7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92,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4623%;反对7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37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387,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9%; 反对7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93,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5560%;反对78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44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 名的议案》; 7.1 选举谢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6,131,41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7,210 股。 7.2 选举张洲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45,030,916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716 股。 7.3 选举陈玉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5,030,92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721 股。 7.4 选举杨扬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5,032,92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722 股。 7.5 选举鲍晨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4,950,91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717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的议案》; 8.1 选举汪祥耀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5,153,51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9,312 股。 8.2 选举倪建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5,151,21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011 股。 8.3 选举高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5,151,214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014 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提名的议案》; 9.1 选举强赤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45,211,41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7,210 股。 9.2 选举高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45,093,21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010 5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 会规则》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 则》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6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 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建文 经办律师:黄夕晖 梁铭明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