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二)公司已于2019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安徽德 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14:30时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工 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 投票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6日如期进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表决方式与会议公告中所告知的一致,会议由董事长施卫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止2019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手续的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的 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6,504,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378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64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5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统计了现场 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6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年5月15日15:00至2019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 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46,532,7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46,532,7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6,532,7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46,532,7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46,532,7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8,4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425%;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六)《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 意 146,526,750 股 , 占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99.9959%;反对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41%;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2,4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99.074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384%;6,000股反对,占中小投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25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1%;0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贷款的议案》 同 意 146,532,650 股 , 占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99.99993% ; 反 对 100 股 , 占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0.0000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 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8,3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99.984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424%;10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7%;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46,532,7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8,4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425%;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九)《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 意 20,242,400 股 , 占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99.9704%;反对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96%;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2,4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99.074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1726%;6,00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25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96%;0股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的议案》 同 意 146,526,750 股 , 占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99.9959%;反对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41%;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2,4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99.074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384%;6,00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25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1%;0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十一)《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 意 146,526,750 股 , 占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99.9959%;反对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41%;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2,4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99.074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384%;6,00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25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1%;0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十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6,532,7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8,4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425%;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十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46,532,7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8,4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425%;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十四)《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6,532,7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胡家军 负责人: 顾功耘 经办律师:陈国红 2019 年 5 月 16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