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二)2020年11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安徽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020 年 12 月 5 日 ,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报 纸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了持有公司31.677%股份的控股股东施卫东 先生提出的临时提案《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太阳能装备用轻质高透面板生 产基地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与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太阳 能装备用轻质高透面板生产基地投资协议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议案外,本 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不变。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18日14:30时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 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 络投票于2020年12月18日如期进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 议公告中所告知的一致,会议由董事长施卫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止2020年12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手续的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的 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5,779,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9%。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4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52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3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64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4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 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如前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该等临时议案系由 持有公司31.677%股份的控股股东施卫东先生提出,且已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议案的提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统计了现场 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和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 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 2、 发行方式及时间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 5、 发行数量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 限售期 同意145,897,6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223%; 反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69,800股, 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477%。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8,3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36.968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29%;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 69,8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828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0477%。 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 8、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9、 上市地点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 (三)《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四)《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五)《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六)《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九)《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十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太阳能装备用轻质高透面板生产基地的 议案》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十二)《关于公司与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太阳能装备 用轻质高透面板生产基地投资协议的议案》 同意145,967,4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7%;反 对336,5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3%;弃权0股,占参 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8,1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47.797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06%;336,500股反对,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202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十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施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45,779,362股,该议案表决通过。 2、选举俞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45,779,362股,该议案表决通过。 3、选举程英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45,908,464股,该议案表决通过。 4、选举张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45,908,466股,该议案表决通过。 5、选举黄小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45,908,466股,该议案表决通过。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选举卫树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45,908,466股,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选举施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20,012股。 2、选举俞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20,012股。 3、选举程英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49,114股。 4、选举张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49,116股。 5、选举黄小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49,116股。 6、选举卫树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49,116股。 (十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翟胜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45,908,463股,该议案表决通过。 2、选举王文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45,908,463股,该议案表决通过。 3、选举张洪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45,908,463股,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选举翟胜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49,113股。 2、选举王文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49,113股。 3、选举张洪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49,113股。 (十五)《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肖体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45,908,462股,该议案表决通过。 2、选举吴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45,908,461股,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选举肖体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49,112股。 2、选举吴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49,111股。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胡家军 负责人: 顾功耘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国红 2020 年 12 月 18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