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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力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8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我们作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元,占上市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公

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及子(孙)公司之间担保余额为 3,014.51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9%。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 50%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为其他任何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

的风险,无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报告期内,除公司控股股东施卫东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金融机

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无反担保要求的总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

保外,未发现公司与关联方有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2020 年度,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0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5,144,241.97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498,719.31 元(母公

司口径,下同),资本公积 903,773,944.85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 0 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124,961,541.57 元;本年度期

末实际未分配的利润为 116,462,822.26 元。

       由于公司近两年主营业务盈利情况欠佳,同时受金融整体调控政策的影响,

公司银行融资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且 2021 年公司推进的光伏项目、药玻项目、

重庆项目、北海项目等各方面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基于上述原因公司 2020 年

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

公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

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

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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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 2021 年度融资额度暨公司为子(孙)公司

融资提供担保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 2021 年将有部分流动贷款到期需续贷,同时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

项目建设情况、生产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的安排,为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

以及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公司及子(孙)公司 2021 年度共计向相关金融机构、企

业、个人等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元的融资额度,且在该额度范围内

由公司为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融资额度及对外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下属子(孙)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皆

为本公司的下属子(孙)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担保事宜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该项议案。

    六、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允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

报告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聘任费用为 80 万元, 不包括审计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各项杂

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认真核查,《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是由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经充分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等

实际情况,并参照地区、行业薪酬水平提出的。确定后的薪酬标准更加符合公

司经营规模、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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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实际

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报酬方案。

    八、关于 2020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经核查,2020 年公司未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开展。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九、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核查公司 2020 年度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及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地判断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事项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及确认依据充分。

    2、公司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事项系遵循

稳健的会计原则,合理规避财务风险,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涉及利润操纵。

    3、公司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事项审议程

序合法,我们一致同意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事

项。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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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翟胜宝、王文兵、张洪洲




                                                             2020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