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德力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公司已于2021年6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安徽德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7月15日下午14:30时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工业园安
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于
2021年7月15日如期进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公告中所
告知的一致,会议由董事长施卫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止2021年7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手续的本公司股东,以
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
加网络投票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共计145,259,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60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5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8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84%。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参加 本 次 会 议 的中小 投 资 者共 计 7 人 , 拥有 及 代 表 的股 份 为
1,18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2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全资子公司蚌埠德力光能材料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德瑞矿业参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统计了现场
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就1、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蚌埠德力光能材料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412,3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45%;反对373,2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55%;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12,3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8.519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0%;反对373,2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80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955%;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施卫东先生、俞乐先生、张达先生回避了本次表决。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德瑞矿业参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271,65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438%;反对373,2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2%;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
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12,3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8.519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7%;反对373,2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80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562%;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胡家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严杰




                                                       2021年7月15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