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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力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8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
〔2021〕35号)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
〔2022〕31号)的规定,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
“准则解释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 日发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以下简
称“准则解释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
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
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
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其余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
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
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
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
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
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
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
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
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准则解释16
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
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
准则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规定,根据累计影响数
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
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
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
作出的相关调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
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及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规定进行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