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2年6月)2012-06-14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与公司业务规
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公司应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开展工作、
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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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一年内曾因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被证券监管部门采
取2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五)曾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人士;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尽可能专职,原则上不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公司
董事、经理、副总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可以担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
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
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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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出调整。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聘任、解聘、离任与空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
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向广东证监局报
备。广东证监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
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其诚信记录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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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公司解聘董事会
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广东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非因客观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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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
响;
(六)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
书的条件;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无故提出辞职或离职,如因
自身客观原因确需辞职或离职,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向公司提出。董
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因生病、出国、休产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间
在半个月以内的,应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职责;
不能履职时间超过半个月或无故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的情况说明和指定代行人员的名
单、简历等书面报广东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公司应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或离职后3个月内召开会议聘任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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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
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
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主动全面
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协调制
作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董事名册、
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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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它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及时提出
意见,提醒公司相关决策管理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档备查。
对知悉的公司证券违法违规事项,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报
告;
(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并
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
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
泄露和内幕交易。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六)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
制度,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其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对董监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
措施;
(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
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确保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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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八)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
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媒体
危机管理机制,持续收集、跟踪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传闻,自觉
接受媒体监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
大的不实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九)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持续向公司
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运作、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要求,督促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比
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必要的培训,学习证券法律法
规政策知识,协助其了解自身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切实遵守相关
规定;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
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十一)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资
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
减少关联交易,进行有效市值管理,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十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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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
度报告说明会,并应于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向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提交上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并报广东证监局备案。履
职报告书应对照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客观反映其履职工作情况及成
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调阅涉及信息披
露等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公司控股股东、
董监高等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
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有权要求公司就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大疑难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
公司董监高、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
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良好激励机
制。董事会秘书应享有与其他高管人员地位相对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一般不应低于公司副总经理的平均待遇。公司还应将董事会秘书纳入
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对象,形成与公司长远利益和个人绩效相挂钩
的激励效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作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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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信息披露等工作得到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充分肯定的,公司应
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问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
规导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视乎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检
讨、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降薪、降级、限制股权激励、损失
赔偿等内部问责措施:
(一)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包括一年内多次存在披露信息不
完整、不准确或信息披露更正情况;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
及时,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股东大会
领导人讲话等形式代替公告义务;未及时关注并妥善回应主要媒体质
疑报道及公司的重要市场传闻;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时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等;
(二)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运
作等制度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
组成结构或董监高任职情况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得到及时纠
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开、表决程序不规范,相关决议事项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中小股东依法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受到不当限制;
公司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转让、募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等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
决议等文件未按规定保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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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不到位,包括投资者热线电
话长期无人接听,对投资者信访事项未及时妥善回复导致矛盾激化;
对公司董监高持股缺乏管理,董监高及主要股东频繁违规买卖公司股
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导致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
问题多次发生等;
(四)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包括未及时将证券监管
部门文件、通知传递给公司主要负责人等高管人员;未按要求参加证
券监管部门组织的会议;未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
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不实报告;不配合甚至阻挠证券监管部门依法
对公司进行调查;公司出现违规事项或重大风险时,未第一时间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告等。
(五)发生违规失信行为,包括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或治理运
作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查,或
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董事会秘书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
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
或从事内幕交易,或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
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范在
本细则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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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
月13日修订,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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