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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菲亚: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7-11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12-043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2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00;

    2、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06 号维多利酒店五楼会议 1 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江淦钧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000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7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民生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代表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2 年 6 月 15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蔡明泼先生、

Dominique ENGASSER 先生、陈明先生、潘雯姗女士、葛芸女士、李非先生和

高振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其中,葛芸女士、李非先生和高振忠先生

为独立董事。以上人员自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000 万股,其中:

    江淦钧先生得同意票数为 16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柯建生先生得同意票数为 16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蔡明泼先生得同意票数为 16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Dominique ENGASSER 先生得同意票数为 16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陈明先生得同意票数为 16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潘雯姗女士得同意票数为 16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葛芸女士得同意票数为 16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高振忠先生得同意票数为 16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李非先生得同意票数为 16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对上述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投反对或弃权票。

    二、《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邓积雄先生、余晓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杨俊魁先生共同组成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000 万股,其中:

    邓积雄先生得同意票数为 16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余晓敏先生得同意票数为 16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对上述监事候选人投反对或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0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0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俊峰律师、周其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会议主持人、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

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