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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菲亚: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7-11  

						            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GUANGXIN LAWYERS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广州




                 地址:中国广州市东风中路 268 号广州交易广场 13 层
Add: 13/F.,Guangzhou Exchange Plaza,No.268 Dongfeng Zhong Road ,Guangzhou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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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联系电话: 赵俊峰 13600097708 周其俊 1382226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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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2)粤广信律委字第 379-2 号



致: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俊峰律师、周其俊律师现场见证公司 201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索菲亚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1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一起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址、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12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00 在广州市天河区
黄埔大道西 106 号维多利酒店五楼会议 1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应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江淦钧先
生主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16,000 万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74.77%。经审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7 月 6 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以及本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公
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四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
相应内容一致。无新提案提交、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上述四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选举江淦钧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6,000万股;反对0
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选举柯建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6,000万股;反对0
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选举蔡明泼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6,000万股;反对0
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选举 Dominique Engasser 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同意
16,00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
    选举陈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6,000万股;反对0万
股,弃权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选举潘雯姗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6,000万股;反对0
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选举葛芸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6,000万股;反对
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选举高振忠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6,000万股;反
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选举李非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6,000万股;反对


                                     3
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选举邓积雄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同意16,000
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选举余晓敏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同意16,000
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3、以同意16,00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4、以同意16,00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
议案》。
    公司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投票结
束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2 年 7 月 11 日出具,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4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签字):                      赵俊峰(签字):

王晓华                                周其俊(签字):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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