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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菲亚:股利分配政策(2012年8月)201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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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第一章 分配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利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

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股利分配政策。

    第二条 股利分配的原则。本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

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三条 公司股利分配采取现金或股票两种形式,并可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公司根据每一会计年度的盈利状况和发展情况,由董事会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公司在股东大会作

出利润分配决议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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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具

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

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五)公司实现的利润,不得在未弥补公司亏损或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股利。在进行上述分配后尚有剩余,即为公司未

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五条 本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

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六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八条 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

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的政策。上述政策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在通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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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应保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对于年度

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章 分配决策机制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

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需详细记

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

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公

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

或者变相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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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且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含)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第三章 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和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利

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

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情况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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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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