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08-06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为了合理平衡公司发展与股东投资回报的关系,增强公司现金分红
的透明度,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便于股东对公司
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促进形成稳定的投资者回报预期,在综合考虑外部经
济环境、企业经营发展实际,以及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
段,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公司 2012 年至 2014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
行现金分配方式。
(二)若分红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三)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
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2.在分红年度,公司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在分红年度购买资产、对外投资、或进行
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第三条 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执行情况,公司应在年报中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二)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需重新审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一次,并可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本规划,但内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并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
(三)重新审阅后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形成
报告,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