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2-11-20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12-065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
实施华北生产基地投资计划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 1 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
“索菲亚家居(廊坊)有限公司”(以下称“廊坊索菲亚”),由廊坊索菲亚实施
华北生产基地投资计划。经廊坊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廊坊索菲
亚已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成立。有关内容可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2 年 11 月 10
日 和 11 月 19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
华北生产基地投资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60))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设立全资公司并实施华北生产基地投资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2-064)。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廊坊索菲亚,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民生证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
发区支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本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廊坊索菲亚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账
号为:50-663001040018240,截至 2012 年 11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廊坊索菲亚华北生产基地的投资计划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廊坊索菲亚可以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廊坊索菲亚承诺存单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
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二、廊坊索菲亚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廊坊索菲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廊坊索菲亚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廊坊索菲亚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廊坊索菲亚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强、王宗奇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廊坊索菲亚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廊坊索菲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廊坊索菲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
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廊坊索菲亚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的,
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廊坊索菲亚或者民生
证券可以要求廊坊索菲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廊坊索菲亚、专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廊坊索菲亚、专户银行、民生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