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3-03-05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关
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3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关
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2
年 2 月 8 日修订)》,亦符合《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3 月 4 日。
二、公司原激励对象人数为 124 名,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
购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或调减认购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应调整了激励对象和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3 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确认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二零一三年三月调整)所载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
(本页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葛 芸、李 非、高振忠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