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3年4月)2013-04-23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
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索菲亚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
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
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
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
资本增减, 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
投资形式。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
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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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除此以
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指标(该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下
列指标(该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经营管理
层的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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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交易事项;对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如有以特别决议通过程序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条所指的交易是: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对于投资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但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
易的,适用关联交易相关制度;投资项目根据有权监管部门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则报请股东大会批准。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以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风险
投资及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
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
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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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
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
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
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
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
构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
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
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
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
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
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
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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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
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
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
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
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
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
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
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
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
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
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
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
派驻产权代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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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
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
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
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
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
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
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
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
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
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
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
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
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
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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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
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
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
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战略发展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
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
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
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
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
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
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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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
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
象。
(八)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
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
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自修订之日起
实施。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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