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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菲亚:关于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2014-01-07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14-001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4 年 1 月 6 日下午 2:30。

    2、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28 号广州方圆奥克伍德豪景酒店 11

楼 12 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江淦钧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320,592,1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70 %。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和 12 月 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3-045)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59)。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信息系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调整部分实施方式的

议案》,本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公告的《关于信息系统技术升

级改造项目实施方式部分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9)。

    表决结果:同意 320,592,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东生产基地二期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592,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同意开展索菲亚家居(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索菲亚”)华东生

产基地的二期项目。二期项目投入资金 16,000 万元,其中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以注册资本金形式向浙江索菲亚增资 10,000 万元,另以公司自有资金向浙江

索菲亚提供财务资助或浙江索菲亚进行银行贷款方式投入 6,000 万元。详情请

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公告的《关于华东生产基地二期投资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3-06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北生产基地二期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592,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同意加大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索菲亚家居(廊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

坊索菲亚”)的投入,启动华北生产基地投资计划的二期投资(以下称“二期项

目”)。二期项目投入资金 34,000 万元,其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注册资本金

形式向廊坊索菲亚增资 10,000 万元,另以公司自有资金向廊坊索菲亚提供财务

资助或廊坊索菲亚银行贷款方式投入 24,000 万元。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公告的《关于华北生产基地二期投资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6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索菲亚定制家居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同意实施

索菲亚定制家居项目投资计划,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公告的《关

于索菲亚定制家居项目投资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63)。

    表决结果:同意 320,592,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传远律师和赵剑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会议主持人、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

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四年一月七日